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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养路费收费流程及项目标准

2007-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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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车辆如何办理养路费:新增车辆必须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车主持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单位车辆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并完成首次缴费.对拖延车籍登记并上路行驶的新购车辆,征稽机构应从购车之日起全额缴纳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缴费标准:

收费项目

征收标准

发文机关及文号

公路养路费

货车:每月每吨180元

客车:每月每吨200元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2〕44号

货运附加费

货车:每月每吨30元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2〕44号

客运附加费

省际班线营运客车:60元/月/座

市州到县市班线营运客车:55元/月/座

县市区到乡镇或村班级营运客车:45元/月/座

乡镇到乡镇或村班线营运客车:25元/月/座

村到村班线营运客车:5元/月/座

旅游客车、租赁客车、其它无固定营运线路(流动)营运客车等的征收标准按市州到县市际班线营运客车的征收标准征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7〕7号



正常缴费期限:车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

处理处罚:拖欠养路费的,责令补缴,并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愈1日,收取应缴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拖欠养路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并处应缴养路费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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