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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市交通局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环境解决实际问题的有关明确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责任工作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公路发[2007]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为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经处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减免滞纳金和罚款的自由裁量权阶次规定。
一、滞纳金和罚款减免的依据
(一)、交公路发[2007]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滞纳金和罚款减免自由裁量权阶次的规定
(一)、滞纳金减免自由裁量权阶次。根据当事人提出滞纳金减免申请理由,我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审批。
(二)、罚款减免自由裁量权阶次。
1、当事人主动补缴所欠养路费,提出减免罚款申请的,对其罚款核定取应处罚罚款金额的下限。
2、当事人恶意拖欠、逃缴养路费的,对其罚款核定取应处罚罚款金额的上限。
3、对新购买的车辆,欠费在六个月以下,当事人主动补缴所欠养路费的,免于处罚。
4、对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具体情况作出减免罚款决定。
(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滞纳金和罚款减免,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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