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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停(复驶)规定

2007-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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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车主申请车辆报停必须在缴费凭证的有效期内。车主将申请报停车辆的车牌(前、后)、行驶证、有效养路费缴讫证送交车籍地征稽机构临时保存。

    2、车辆全年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落籍不满12个自然月的车辆、协议征缴车辆、半费车辆不得报停。

    3、因故被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没收的车辆、被盗车辆及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正常行驶的车辆,车主凭上述机关法律文书一个月内到车籍地报停窗口办理停驶手续,从次月起可暂停征养路费。

    4、车主申请车辆复驶应持《报停单》到指定的报停窗口办理申请手续。上旬复驶的,按全月计征;中旬复驶的,按全月2/3计征;下旬复驶的,按全月的1/3计征。凡车辆报停时间当年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自超过累计三个月时间之日起自动取消报停,照章征费,并课处滞纳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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