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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注册登记规定

2007-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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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购车辆注册登记:

    新购置车辆必须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 车主持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单位车辆凭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并完成首次缴费。货车及2吨(含2吨)以上的客车须核验车辆。



    转籍入车辆注册登记:

    外地(市)转入车辆必须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 车主持行驶证、二手车交易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单位车辆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车籍所在地交通征稽机构签发的《车辆征费转籍介绍信》和养路费缴讫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并完成首次缴费。货车及2吨(含2吨)以上的客车须核验车辆。



    车辆临时登记: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车籍登记的车辆以及提运途中车辆凭购车发票、合格证、车辆技术参数资料及车主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临时登记。

办理窗口:临时登记车辆及须核验车辆在征稽处荷花园征费中心二楼10号窗口办理;不须核验车辆的可在征费三厅、征费四厅、征费六厅办理。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序号:湘ICP备0700000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