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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理(罚)项目标准 |
处理(罚)项目依据 |
处理(罚)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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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养路费的 |
责令补缴,并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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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拖欠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 |
责令补缴,并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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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拖欠养路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以应缴养路费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处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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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改变减、免征车辆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逃缴养路费的 |
从改变之日起全额补缴养路费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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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应缴养路费30%-100%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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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取隐瞒、少报、瞒报方式逃缴养路费的 |
责令限期补缴,并从瞒报、少报之日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养路费5‰的滞纳金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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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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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应缴养路费30%-50%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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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辆报停后偷驶、逃缴养路费的 |
责令从报停或应缴之日起补缴养路费,每逾一日,收取应缴养路费5‰的滞纳金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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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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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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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无牌照行驶的车辆 |
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养路费5‰的滞纳金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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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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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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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涂改、转借养路费票证的 |
责令补缴应缴养路费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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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涂改或转借的养路费票证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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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伪造、买卖养路费票证的 |
没收非法票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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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无效养路费缴(免)讫凭证上路行驶的车辆逃缴养路费的 |
责令当场补缴该车应缴的养路费和收取相当于该车应缴养路费的滞纳金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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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养路费票证或票证过期的省外车辆 |
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收取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养路费的滞纳金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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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驶的车辆拖欠逃缴养路费,不能当场补缴的 |
责令限期补缴,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暂扣车辆 |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