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长岭分公司、中石化巴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0号)精神,现将我省调整汽、柴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价格。中准价:90#(Ⅱ)汽油(标准品)每吨由6000元调整为7000元;0#柴油(标准品)每吨由5555元调整为6555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照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具体价格以中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8%,再加价格调节基金每升2分确定,(详见附表)。
二、批发价格。在执行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全省统一扣减批零差率(含运杂费)4.5%制定。尾数取舍及计算公式按现行规定不变。
三、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四、各级石油公司对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供应的汽、柴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批发价格执行,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得突破规定价格水平。
五、各地要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映。
(一)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屿和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
(三)公路客运与成品油价格联运办法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06]70号)执行。
(四)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六、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成品油,以及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湖南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