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办发[2007]13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深刻领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当作一项紧迫任务和长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大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题宣传活动,集中组织各类媒体深入高校和广大基层,了解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大学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大学生在全市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事迹,宣传他们面向各种新型经济组织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从2008年起,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
(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教育、宣传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通过社会实践、舆论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帮助高校毕业生深入了解国情、社情、市情,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就业、锻炼成才。市属各高等(职业)院校要设立专门奖项或奖励基金,对自愿去基层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在毕业时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四)加快统一规范、功能齐全的人才大市场的建设。有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建设,加大信息化投入,以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各级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联网贯通,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要加大对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规范、整顿力度,减少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风险。要引导、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升服务功能,在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从文件实施之日起,全市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所属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要为在农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及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档案托管和各项人事代理服务,要开设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免费求职专场和专门服务窗口。教育部门及市属高等院校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交流,共同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以信息共享、联合开办求职专场等方式广泛开展合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失业情况的统计工作。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地各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一视同仁、积极支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科技部门在申报科研成果、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时,要给予重视和支持。组织人事等部门在人才选拔、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中要把他们纳入范围之内,不受身份、单位所有制的限制。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高等院校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创业形势教育,为他们举办创业能力培训班。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无偿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社会保障等信息服务。对有贷款需求的,可以参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4〕47号)的规定,申请2万至1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毕业后三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服务工作进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绿色通道”。
四、不断加大选拔、选调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力度
(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从2007年起连续5年,市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实施“三支一扶”项目。每年根据农村人才需求情况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服务期限为两年。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服务期间由市财政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各区、县(市)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三支一扶”工作。
(八)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把引导和鼓励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7年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每年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力争用3至5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实现每个村和社区至少有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在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由区财政和社区共同负担,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对到农村就业的,可经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党组织、村委会相应职务,由县(市)级财政提供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到村、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区、县(市)人事部门管理。市、县两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大学生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把他们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
(九)为高校毕业生长期扎根基层创造条件。为了引导“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者、在农村工作的大学生和其它高校毕业生长期扎根农村,为“三农”和基层服务,自2007年起连续3年,市编委办每年划拨80名事业周转编制,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用于接收大学生到乡镇的事业单位工作。这部分编制的下达分配,由市编委办在全市事业编制数额内统一调剂、周转使用,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的要求,重点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教育、卫生和普法等行业、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
(十)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适当扩大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的规模,进一步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市编委办在现有选调生编制的基础上再增加20名专项行政编制,与市委组织部共同管理、周转使用。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年至3年后,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择优选拔部分人员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工作。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五、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服务体系
(十一)实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凡毕业后愿意去我市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县、长沙县的偏远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4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金由市财政代为偿还。
(十二)实行向贫困基层地区倾斜的工资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市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县、长沙县的偏远乡镇工作,并正式就业的,可提前执行定级工资。在这些乡镇工作期间,工资标准可上浮同类人员两个等次,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上浮的两个工资等次可以固定。
(十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国资委、经委、开发区等单位和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尚未就业者提供见习岗位,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对于各方面条件比较好、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挂牌成立“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需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与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优先选择安置见习生就业。未予安置的,进入市场择业。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仍未就业的见习生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为期三年的免费人事代理。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做好失业登记等保障工作。各区、县(市)也要对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见习制度。
(十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建立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资金主要来源是市级财政和社会资助。创业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见习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代偿助学贷款本息;为从事“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贴;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助;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贴;“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的奖励。创业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按实施项目的主管牵头部门和执行情况划拨。各区、县(市)也要整合财政资源,通过财政和社会资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和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或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各项补贴、资助。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项拨付不断加大对区、县(市)财政的支持力度。
(十五)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到各县(市)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可由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也可迁往就业地。以后流动到城区工作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非本地生源在我市农村、社区、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准许在就业地区落户;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先落户、后就业”的原则在我市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户口托管服务;在我市农村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的,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为期5年(不含工作年限)的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十六)逐步实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向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倾斜的办法。对从2007年起由市里统一选拔到农村、社区工作两年以上者,从事“三支一扶”工作服务期满者,报考全市各级公务员、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加2分;在第十一条所指偏远乡镇工作两年以上的,笔试成绩加3分;被评为“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的,笔试成绩加4分。报考对工作年限有要求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时,其在我市农村、社区工作的年限、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年限、在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年限予以认定并算作工龄,对于正式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提前一年转正定级。从2007年起,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在乡镇、村、社区、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包括从事“三支一扶”的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市、县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考录工作人员时,考录具有在乡镇、村、社区、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包括从事“三支一扶”的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不得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自2007年起,对考录到市级党政机关、市县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在五年内轮流安排到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工作一至两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十七)加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工作。对从事“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由市财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村、社区工作的,由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替缴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其个人应缴部分自理。对从事“三支一扶”,到村、社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并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到国家机关或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接转等方面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切实维护好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十八)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市属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要加快教育教学改革步伐,将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招生规模等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结合起来。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指导课程,探索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研究探索通过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建立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以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为基层培养更多的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
六、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整个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职责,对本《实施意见》中的工作职责进行分工,并牵头相关部门对文件中的具体工作和政策制订配套的实施细则。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教育、财政、劳动保障、编制、公安、卫生、农业、科技、工商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