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沙市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大病医疗互助费收支平衡,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大病医疗互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沙市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由年人均60元调整为90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凡按《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政发[2000]3号)和《长沙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长政发[2004]23号)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按大病医疗互助费调整后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