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等。
2、申报条件
凡我市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以户口属地为原则。
3、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件或证明。
1、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提供联系电话号码);2、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证明;3、失业救济金领取证;4、就业登记证;5、下岗待业人员证;6、离、退休证;7、定补证;8、残疾人证;9、定抚证;10、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副本;11、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女子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家庭人口情况和月收入情况);12、其他相关证明。(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调查核实后的申报户,予以张榜公布,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复核后上报区、县(市)民政局。同时,由社区居委会将复核结果再次张榜公布。(四)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后,发放《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三榜公布。(五)保障金的发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统一组织,具体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进行。保障对象每月凭三证(户口本、身份证、保证金领取证)由本人按时签字领取,不得代领。集中供养人员的保障金由所在供养单位统一办理。(六)区、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保障对象每半年核定一次,领取保障金满一年,需继续救济的,应重新申请。临时申请保障的,须按月申请核定。
4、审批时限
各区、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举报电话:4431610 441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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