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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接收安置

2007-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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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和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二)接收安置原则

    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承办时限

    1、转业士官退役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2、回安置地30日内,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接到安置通知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安置办法

    1、由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或系统安置;

    2、父母(配偶)均无单位或单位破产的,可实行自谋职业补偿安置。补偿标准:服役期满10年补偿5万元,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0.25万元,立功受奖者相应增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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