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现役军官在驻长部队服役3年以上(含 3年),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且已在长沙市办理了落户手续的随军家属(仅指配偶)在3年的待安置期间内可享受生活补助费。
申报材料:
1、申请审批表;
2、军官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或随军批复);
3、随军家属(仅指配偶)户口簿;
4、现役军官在驻长部队服役3年以上(含3年)的有关履历表。
办事程序:
1、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在配偶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申请并填报由长沙市民。
政局制发的《长沙市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审批表》。
2、部队政治机关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每年 2次(5月、11月中旬)统一报长沙警备区审查后送市民政局。
办事结果:
发给《长沙市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领取证》。
每年6月和12月中旬由部队政治机关指定专人带《领取证》到市民政局统一领取补助费并及时发放到户。
办事时限:6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依据:
长政发[2001]42号文件《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
办事时间:机关单位正常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 上午8:00 - 12:00下午2:30 -5:30 或者 3:00-6:00)
办事责任人:杨晓军
联系电话:450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