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二)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以及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以上政策依据:长政发[200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