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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2007-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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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省教委湘教普字[1990]22号文件《湖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市教委长教委字[1992]112号文件《关于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及市教委字[1994]076号关于我市城区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对我区中学生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我区中学生学籍管理由区教育局中教科统一进行管理。 二、学籍管理 各中学应有专人负责中学生学籍管理,并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各中学的学籍统一在雨花区教育局中教科备案,并将各校学籍资料输入电脑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学籍的认可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取得长沙市雨花区中学生正式学籍: A、经市教育局中招办和雨花区教育局中招办核准由各校正式录取的中学生(通过正式造册并在中招办备案、档案齐全且加盖中招办印章)。非正式录取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 B、随父母工作调动,其户口新迁我区并在中教科办理了正式转入手续的学生。 各校招生时招收的无档学生,毕业会考应回档案所在学校参加考试(无学籍的学生一律不能参加毕业会考)。 2、凡获正式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造具花名册,经中招办审定后,方可发给《长沙市中学生手册》并建立统一的学籍卡。《中学生手册》均由区中招办加盖钢印方生效(《中学生手册》由班主任保管)。 3、学生学籍编号。初中学生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统一安排数位编号。学生学籍号三年不变,凡转出、休学、流失等学生,其编号、姓名均不删去,只在备注栏中注明代号。凡转入的学生,其编号排在该年级学生最后。 4、各年级毕业科目的会考,以《学生手册》为报名依据,且作准考证。 四、转学 1、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转出、转入两校协商解决,但应完善下列手续: A、转出学校应有转学学生本人及家长的书面申请,转入学校的接收证明,否则开出的转学证无效。 B、转入学校应有转出学校的转学证。学生档案及《学生手册》、户口簿(或有效的寄读证明)方可接收学生入学,否则学籍无效。 C、转出、转入学校办好有关手续后,由学校持有关证明到区教育局中教科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在学籍卡内予以记载。 2、由外地迁入我区的中学生,持户口及有关学籍证明到中教科办理转入手续。各中学不得拒收正常转入学生。 3、凡有本市户口而经学校同意,需转外地寄读的学生,由本人及家长书面申请、(申述寄读理由)学校领导审批,由家长到中教科办理有关手续。凡外出寄读的初中学生,其学籍保留在原校(保留到毕业会考),这类学生如要回长参加各阶段的毕业会考,原学校不应拒绝。凡户口迁出本市而转学到外地的学生,其学籍均不保留。 转出、转入的学生,各校均不能擅自将学生留级、降级就读。凡转到外地(市区以外)就读的学生,必须由转入学校开出接收证,并加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否则作流失处理。 五、休学、复学、升级、跳级 1、休学、复学、升级、调剂等问题均按省教委普字(1990)22号文件精神办理,初中学生不准留级。 2、休学、复学学生由学校持有关证明到区教育局中教科审核备案,并办理异动手续,在该年级注明休学代号,并将休学学生的姓名编入下一年级名册,重新编学籍号。凡经审核休学后再复学的学生,原校不应拒收,更不得另外增收费用。 3、升级、跳级学生应由所在学校到教育局中教科备案,并办理异动手续。 六、初中学生不得退学,亦不能参军、招工。凡自动不来校学习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按市教委长教委字(1992)112号和区教育局(1992)41号文件精神办理。 七、奖惩、毕业事项均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八、以前所发有关学籍管理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则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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