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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县普通高等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07-09-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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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生、入学、学籍 第一条招生工作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二条高中招生: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依据志愿,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入学。 第三条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教育局统一编制下达。在非特定情况下,每班学生人数(包括留级、复学、转学)高、初中均不宜超过55人。并严格禁止按学生成绩办重点班或擅自举办实验班。 第四条新生必须持正式录取通知书、初中毕业会考准考证,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日期内报到、注册且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高中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全县统一编制的学籍号(乡镇学校代码见附件四)。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全县统一式样的学籍表、学生手册和学生证。 第六条学生学籍采用计算机管理。学校使用全市统一制发的学籍管理软件将学生资料(含学生详细住址)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学生花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年级学生异动(包括转入、转出、寄读、借读、休学、退学、复学、留级、死亡)名册及《转学联系表》、《寄读申请表》、《借读申请表》报县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备案。 第七条新生注册的上报审核时间为每学期第3周;各年级学生异动的上报审核时间为每学期第18周。 第八条学校不得招收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违者,将追究学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转学 第九条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手可以转学,一般应转入家长工作地点或家庭新址附近的学校。一般情况下,县内初中之间、高中之间不得转学。 第十条转学程序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学生科长或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望城县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表》)一式二份。并按表格要求填写有关基本情况,由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到转出学校所在地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学联系点》并加盖公章; 3、由接收就读的学校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意见,编出新学号,加盖公章; 4、转学学生或其监护人持监护人调令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员证、就业证、户口迁移或房产证等)到接收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学联系表》,加盖公章;(跨县、市的高中生转学须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跨省的高中生转学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 5、将已审核的《转学联系表》交原就读学校,由原就读学校将一份《转学联系表》和学生手册、学生档案(密封)交给转学学生及其监护人; 6、转出学生及其监护人执已审核的《转学联系表》、学生手册、学生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接民转学学生,由校长决定。但班级名额不得超过规定限度。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不得开具假证明,出具假会考成绩报告。在特殊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安排转学学生入学。
第三章寄读和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非注册学校(即未取得学籍的学校)就读,称为寄读。 学校一般不接受学生寄读。因特殊情况要求寄读的学生,须由家长向寄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寄读申请表》,经寄读学校和注册学校双方盖章同意后,再到县教育局教育科审批备案,方可到寄读学校就读,且接受寄读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学生总数的2%。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手续的学生前来“寄读”。 第十四条寄读学生的学籍仍保留在注册学校,寄读学校必须为寄读生建立临时档案。学业结束时,寄读学校应及时将寄读生的临时档案移交给注册学校,注册学校依据该临时档案为寄读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毕业档案。 第十五条寄读生原则上在注册学校参加毕业会考,特殊情况经县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可在寄读学校参加毕业会考,其毕业成绩统计在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注册学校核发。 第十六条学生跨省、市及县(市),县内学生跨乡镇到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教育,称为借读。学生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当地接受教育,常住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到异地借读。 第十七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原就读学校关于监护人情况和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户口复应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申请表》,再到接收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接受借读生的学校应为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并造册登记,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审查时将借读生名册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借读学生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会考,领取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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