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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关于长沙市2007年秋季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

2007-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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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区各中小学(含子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7〕92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消〔2007〕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7年秋季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从今年秋季起,我市城乡公办学校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具体的免收政策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未列入免收对象范围的学生,城区按附表(1)执行,农村按附表(2)执行。“一费制”以外的其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列入“学生缴费明白卡”,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签字后,才能作为开学收费的依据,具体安排见附表(3.12)。
二、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基本维持上年标准不变,个别项目适当调整,具体安排见附表(4、5)。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收费标准见附表(6)。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收费标准,仍按长价费〔2005〕135号文件执行。
三、公办高中择校实行“三限”政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从2007学年起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生“限人数”和“限分数”的政策,仍按我市长价费〔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举办了民办高中的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再收取择校费,其举办的民办高中执行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四、借读费。城区学校对跨学区就读的学生可收取借读费,其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借读费每生每期可加收50元。但对安排就读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不得收取借读费。农村学校不收借读费。借读费应按学期计收,不得一次性收取。
五、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六、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搭餐费等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报省局批准。寄宿学生生活用品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搭餐费是指向农村带米、带菜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搭餐成本费(具体标准由县、区物价局核定),学生购票(卡)就餐的,不再收取搭餐费。
七、已引进社会资金安装了健康饮用水分机处理系统的学校,要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和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投资方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今后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再安装有偿服务性质的饮用水系统,物价部门也不再核定饮水服务费。
八、长沙市盲聋哑学校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收费另行下达。
九、严格教育收费纪律。中小学校的学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弥补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将其用于教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除统一购买音像电教教材、仪器、图书、文体器材和师训等代收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代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十、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校要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十一、本通知下达后,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1、2007年秋季城区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2、2007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3、“一费制”以外其它代收费和服务性项目收费标准;
4、2007年秋季城区普高收费标准表;
5、2007年秋季农村普高收费标准表;
6、2007年秋季职业学校(职业中专)学费标准;
7、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教科书用书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用书表);
8、2007年秋季普通高中教科书用书表;
9、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小学作业本收费标准;
10、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初中作业本收费标准;
11、2007年秋季高中作业本收费标准;
12、学生缴费明白卡(样本)。

附件:长沙市2007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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