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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计划一览表及介绍]关于印发《2007年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2007-09-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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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2007年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费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为积极适应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需要,加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工作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初的整体部署,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工作实行分步推进。2007年春季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城乡贫困生实行“一费制”全免、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杂费入学,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实行生活补助;从2007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行“一费制”全免入学。
三、义务教育免费对象是指: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生。具体按户籍所在地和就读学校分为三类。即户口在长沙市[含四县(市)五区,下同]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户口在长沙市、且在中央和省直企业、驻长高校办子校学校和省直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长沙城区户口、在城区易地就读的学生。
四、四县(市)跨区就读和外地来长就读的学生实行免费,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2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号)等文件执行。
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其余部分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湘财教[2006]5号)规定,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人均可用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区、县(市),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为6:1:3;人均可用财力的2-3万元的区、县(市),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为5:1:4;人均可用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区、县(市),有关经费由区、县财政全额承担,省、市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六、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补助资金以外,其他用于农村和城区义务教育免费入学的补助经费,暂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号)确定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
七、符合免费条件的四县(市)跨区就读和外地来长就读的学生免费补助资金原则上由接收地政府财政负责,市财政视接收人数给予适当支持;中央和省直企业、驻长高校办子弟学校和省直其他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免费补助资金,由各学校据实申报,经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由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
八、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补助经费按照“一次预算、按期划拨、年底决算”的原则落实。各地在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审查核定工作的基础上,要将所需补助经费分类测算,并全额纳入年初财政预算,春秋两季开学前分别将来期所需补助经费下拨到相应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年初预算出现的有关经费缺口,各级财政要在年底决算时给予一次性补足。
九、坚持“政府统筹、财政教育牵头、部门配合、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发掘和整合各种助学资源,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十、在严格执行有关免费入学政策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加大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费用减免补助力度,鼓励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健全贫困生救助制度,并对少数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十一、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集中支付,主要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师福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保形式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有关经费的落实、拨付和使用情况要适时在市内媒体公示,接受广大师生和全社会的监督。对经费预算不足、拨付不及时、使用不合理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停拨上级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举报制度和督查制度,坚决杜绝一边名费、一边乱收费的行为。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实施以后,规定免收的项目必须无条件免收;免收项目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必须尊重学生和家长自愿。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乱收费,各有关部门不得向学校和学生搭车收费。对各种顶风违纪的收费行为,坚决从严查处。
十三、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惠及广大学生和家庭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相关学校要从维护政府形象和声誉、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免费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两基”督导检查、“两项制度”督导考核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动员部署,确保操作程序规范合理、经费拨付足额及时、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师生群众普遍满意。
十四、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一费制”全免以后,除因实际需要作政策调整外,有关免费对象的界定、经费分担的责任主体和分担比例原则上按此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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