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日)
2008年3月24日,我局看到媒体登载的《一份看不懂的医疗收费帐单》后,非常重视,当日下午派出价格执法检查人员到长沙市第一医院进行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主要采取了查阅患者病历、查看患者住院病房设施、找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医护人员调查、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查核一次性材料和主要用药的进销差率等方法,对患者住院收差进行检查等。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患者基本情况
患者贺永玲,因高热、神志不清于2007年8月3日19时30分入住该院神经内科,并于当日20时45分因病情危重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简称ICU),于9月29日转院。患者住院58天,在ICU抢救治疗57天。
二、收费检查情况
《长沙市第一医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显示,患者贺永玲医疗总费用202849.15元,由三部分组成:①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123项,记帐104942元;②消耗一次性材料21种,记帐9253.23元;③用药140种,记帐88653.92元。
执法检查人员一是对123项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一查核,均未超过湘价服(2002)230号、(2003)13号、(2003)131号、(2005)82号、(2007)14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二是查核服务实际数量,未发现与收费不符的问题;三是逐一查核了所用21种一次性材料的进价和销价,均未超过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规定的8%的进销差率;四是核查了用药金额在200元以上的48种药品,其进销差率亦未超过湘价销〔2007〕26号、长价商〔2007〕170号等文件的规定。
三、对相关问题的核查
(一)电按摩收费。患者在ICU抢救治疗期间,每天24小时不间断使用电按摩气垫床,共计1365小时,该院按0.5元/小时记帐电按摩费682.5元,未超过湘价服〔2003〕1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记帐金额与实际使用电按摩气垫床的收费无误。其中2007年9月27日单据显示电按摩414小时207元是8月3日—9月27日期间所发生的收费,并非当日电按摩时间及收费。
(二)偏瘫肢体综合训练收费。《重症监护记录》和《康复室记录》显示一致,该院康复室从8月13日至9月29日,共为患者做偏瘫肢体综合训练45次,按40元/次,分4趟录入记帐为1800元,未超过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的规定标准。其中9月17日单据上显示的20次800元,并非当日的数量和金额,而是多日累计记帐。
(三)床旁胸片检查收费。该患者病历显示,患者从2007年8月4日至9月19日共做床旁胸片检查10次,按76元/次当日记帐,未超过湘价服〔2002〕230号、〔2007〕1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肝功能检查收费。执法检查人员核实医院记帐为22次,收费标准为60元/次,与湘价服〔2007〕14号文件规定标准一致,分5趟录入。其中9月26日单据上显示的11次660元,28日单据显示为8次480元是住院期间的多次检查累计费用,并非记帐当日多次进行肝功能检查及收费。
(五)核磁检查收费。9月17日医师为患者开出头部核磁平扫共振和核磁共振血管成像检查申请单,并录入记帐1150元,磁共振医师建议做前项即可,遂于9月18日废止该申请单,并做了退费处理。医师重新开出头部核磁平扫共振检查申请单,记帐650元,符合湘价服〔2007〕1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非两日3次核磁检查及收费,而是1次。
四、检查结论
我局执法检查人员本着对医患双方负责的态度,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经过认真细致的检查,检查结论:该院在对患者贺永玲的医疗服务收费上不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差率收费、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但医院没有严格落实“一日一清单”的制度,给患者亲属和社会造成一定的误会。
同时,各位市民如对市场价格问题存在疑问,可拨打价格监督投诉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