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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背景资料之一

2008-05-05  来源: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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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出台《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办法》的情况介绍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4月17日,市政府印发《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6号),新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法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市政府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将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并就大家关心的话题作个解答。

一、我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1996年下半年,我市出台了《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暂行)》(长政发199689号),1997年1月1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实施城市低保制度,保障标准为120元。当年年末保障人数为4028人,全年累计保障41985人次,总支出216万元,人均补差51元。1998年7月,五区保障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30元,保障工作推及四县(市),标准为100元。1999年7月低保标准五区再次提高到170元,四县(市)130元,同时保障对象进一步扩展到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离退休人员。2000年9月12日,市政府修改出台《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长政发〔2000〕35号),以此为标志,长沙的城市低保实现了保障对象的全员覆盖,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全市低保对象人数由2001年底的26903人增至2002年底的118935人,保障面由1.2%增至5.4%。2001年8月市民政局又对《实施办法(试行)》作了补充规定,使之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低保标准再度提高,低保金实现了社会化发放,日常工作实现了四级电脑联网管理。

目前,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五区为220/月,四县(市)为170/月。截止3月底,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51603113500人,月发放保障金1126.4万元。10年来累计救助81.8万人次,发放城市低保保障金8.2亿元

二、《办法》修改的背景

近年来,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高度关注,中央和省市相继出台一系列解决民生问题的政府,我市目前实施的《试行办法》有些条款与上级政策、与我市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城市低保制度在我市实施十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修改出台《办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三、《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保障对象、保障待遇、家庭收入、申报审批、保障资金、监督管理、附则等8章,共44条,6300余字。与《试行办法》相比,《办法》更加注重特殊困难群体生活的保障,更加注重促进劳动就业、法定赡(抚)养义务的履行以及单位和个人诚信的建立。在限制性条款方面,《办法》也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在实施主体方面,《办法》明确了社区(村)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

《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一)增加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概念。(《办法》第二条)。

    2、增加了“政府保障与法定赡(扶、抚)养、劳动自救相结合;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办法》第四条)。

3、增加了“保障标准确定”的内容。(《办法》第五条)。

    4、增加了“分类施保和促进低保对象劳动自救”的内容,规定“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上浮50%;散住城市“三无”人员,重残、重病人员,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高中阶段的在校学生,其本人保障标准上浮30%。”(《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增加了促进低保对象以及为低保对象出具收入状况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诚信建立的有关内容。(《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6、增加了“保障资金专户储存、银行发放”及“各级财政应按规定为低保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的内容。(《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7、增加了低保对象应履行的义务。(《办法》第三十四条)。

    8、增加了管理审批机关应对低保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半年度核查和年审并实行电脑联网管理的内容。(《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实施主体中“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修改为“社区(村)低保工作机构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试行办法》中所有涉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承担的工作在《办法》中责任主体均修改为“社区(村)低保工作机构”。(《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修改了限制性条款。手机不再作为居民申报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限制性物品。增加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未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权益、财产”等三种情形作为限制性内容。(《办法》第十条)。

3、扩大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增加了五种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交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与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离退休金)中等于或小于低保标准两倍的部分;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办法》第十五条)。

    4、对各申报审批环节作出了时限规定,增加了“停发和变更保障金”的程序规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5、改变了资金分担办法。由按对象原属关系按比例分担改为由区、县(市)财政兜底支付,市级财政根据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安排及区、县(市)实际支付和财力情况、工作绩效适当补助。(《办法》第三十条)。

6、低保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制约有两种情形: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家庭收入增加,不按规定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增加了对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规定“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或阻碍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7、强化了相关单位出证的管理。规定“拒绝为申请人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就业状况等出具证明或为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用人单位拒绝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提供收入证明或为其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报市征信办记入该单位不诚信记录。”(第四十二条 )。

四、《办法》实施后的有关工作

《办法》实施后,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我们将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宣传单、墙报、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办法》,力争使《办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市民政系统和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让所有从事低保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办法》。并对全市低保专干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证书,挂牌上岗。

(二)按照《办法》重新核定低保对象和保障水平。一是对原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不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二是根据《办法》对保障对象的月补助金额进行调整,主要是做好分类施保规定中部分特殊对象保障标准的提高;三是按新《办法》确定申请保障对象;四是开展全市城市低保对象普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局统一组织队伍,逐一核实保障对象。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以《办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推动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也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正确导向。希望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救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为进一步做好省会的社会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长沙的社会救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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