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材料之二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补助水平的情况通报
长沙市民政局副局长 伍仁华
(2008年7月15日)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
为进一步保障好我市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市政府近日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进行提标。现将有关情况向各位媒体朋友作个通报。
一、具体提标方案
7月10日,市政府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23号),决定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具体方案是: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长沙高新区从220元/人·月提高到270元/人·月,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从170元/人·月提高到220元/人·月。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区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从200元/人·月提高到27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从130元/人·月提高到160元/人·月,其他特困对象补助水平从30、40、50元/人·月提分别高到50、60、70元/人·月;四县(市)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从150元/人·月提高到22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从100元/人·月提高到130元/人·月,其他特困对象补助水平从25、30、40元/人·月分别提高到45、50、60元/人·月。
也就是说,这次提标共分四个档次,即城市低保对象提高50元/人·月,农村“三无”集中供养对象提高70元/人·月,“三无”散居对象提高30元/人·月,其他农村特困对象提高20元/人·月。这次提标幅度是我市历次低保提标中幅度最大的一次。
二、提标的主要原因
这次提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民生。中央、省、市纷纷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财政部分别于今年2月和6月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6号和民电〔2008〕112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安排好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时刻关心困难群众,把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放在重要位置,多次听取民生问题的汇报,多次专题调研民生问题,多次就民生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做好保障工作。二是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近两年的《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2007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分别为12%、1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14.9%、16.6%。要让城乡贫困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使城乡低保标准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就必须及时提高低保标准。三是物价上涨造成城乡低保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由于去年以来物价上涨持续时间长、幅度大,尤其是粮油、肉类等食品价格涨幅较高,对城乡低保家庭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据统计部门测算,因为物价上涨,今年一季度影响低收入家庭人均多支出183元,月人均达61元。2006年7月公布执行的220元的低保标准到今年一季度末只相当于180.6元,已“缩水”18%。为保障困难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应该提高保障标准。
三、资金安排
此次提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经测算,全市全年城乡低保提标后需增加支出11879万元,其中城市低保增加6898万元,农村低保增加4981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原定比例分担。
本次提标需补发给城乡低保对象的1-7月的低保资金将于7月31日前通过银行打到各低保户的存折,各城乡低保户可持低保存折在7月31日以后的任何一天到代发银行领取。从8月开始,城乡低保资金将按新标准发放。
有关城乡低保提标的情况就通报到这里。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