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为方便我市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未办理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可以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取得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纳税人委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受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应当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报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执行,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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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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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长沙市白沙街1号长沙市地税局办公楼北栋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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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Ο八年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