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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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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


工程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8〕14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涉及长沙锌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共计275075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73856-2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办理有关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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