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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长沙市无线电厂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决定
长政发〔2008〕13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天凯东苑经济适用房安置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涉及长沙市无线电厂44131.69平方米(有效用地38738.08平方米、规划路幅5393.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80114051-2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