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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

2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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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长规发[2008]58号

 

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1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公告牌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相邻用地和建筑情况等。

二、公告牌由我局委托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制。监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告牌设计图样中的公示内容进行校核,不收取费用。

三、公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确定。我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设计、制作、安装单位,不干预收费标准。

四、公告牌的规格符合以下标准

(一)自用房:

规格

2×3.5m

2×3m

1.3×2.2m

1.0×1.6m

背挂式

立柱式

背挂式

立柱式

背挂式

立柱式

背挂式

立柱式

面积

15000M2以上

10000-15000M2以上

5000-10000M2以上

5000M2以下

(二)商品房:

规格

2×3.5m

2×3m

1.4×2m

背挂式

立柱式

背挂式

立柱式

背挂式

立柱式

面积

10000M2以上

5000-10000M2以上

5000M2以上

(三)特殊规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公告牌的现场悬挂由批后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期限直至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完成。

六、本通知自2008年6月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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