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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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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草 案)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宣布《关于市区营运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一)。

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确认《关于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二)。

三、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理暂行管理办法》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三)。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于20089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和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10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

一、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月一日

 

 

一、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三、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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