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草 案)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宣布《关于市区营运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一)。
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确认《关于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二)。
三、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理暂行管理办法》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三)。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和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
一、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