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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审核)

审批项目名称: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审核)

审批项目编号CSXSBSF003-2003(长沙行审B类司法003号-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8月14日第62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机构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指从受理到上报省司法厅)

审 批 程 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二套):

1、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有行业主管机关的,一般应有行业主管机关签署的同意设立意见;

2、设立登记申请表(四份);

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验资证明;

5、与所申请开展的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证明;

6、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7、司法鉴定人登记表;

8、鉴定机构名称(省司法厅预先核准,不得含有“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和字样);

9、司法鉴定机构办公场地证明;

10、与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执业资质。

(二)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1号市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受理标准查验提交的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要补充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5、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电话号码:4414060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2、对办公场地和仪器设备现场考察;

3、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

4)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设立的意见,说明原因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

() 时限:9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在设立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设立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回审核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设立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材料;

2、初审意见书和有关批文已经办妥;

3、政策法规处已将材料及时上报省司法厅;

4、应保留归档的资料已保留。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责任及权限:

1、准确、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核结果;

2、对审批部门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

(五)时限:3个工作日。

五、监督

()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4420740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视情节对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受理、应当同意设立、应当上报而不予受理、不同意设立、不上报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受理、不应同意设立而予以受理、同意设立并上报省司法厅的;

3、不按程序审批的;

4、对受理申请、办理结果不告知申请人的;

5、对不予受理、不同意设立的申请不说明理由,不及时将资料退回申请人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的;

7、留存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8、丢失申请人申报材料而无法弥补的;

9、明知申报材料虚假、申请人不符合相关条件而同意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

10、未逐一核实申报材料、未考察核实申请人办公场地和仪器设备同意设立,致使不具备相关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设立登记的;

11、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12、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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