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
市局依照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管辖市辖五区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依据及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分类: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其他非法使用土地三类。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条件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巡查发现及其他。
立案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四)办案程序
1.执法部门获取案件线索后,应及时指定专人受理。经办人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3天内填写《土地违法案件呈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
2.立案后,承办人应在1个月内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勘验物证或现场,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关系人,并制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笔录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5日内写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交执法部门集体审议,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报主管局长、局长审定,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经报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4.凡决定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出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自动履行的,由承办人填写《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书》,报主管局长审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按季度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整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五)其他
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停办当事人一切用地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2.属于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触犯刑法的,由土地资源执法部门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