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三、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的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