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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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
| 许可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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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兴办或者扶持的集体企业。 2、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为安置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兴办或者扶持的集体企业。 3、城镇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自筹资金兴办并接受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集体企业。 4、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利用职工失业保险金为安置失业职工而扶持、兴办的生产自救企业。 5、由各级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 |
| 许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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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66号发布)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5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第七条被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负责审批的劳动部门发给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享受有关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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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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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 3、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4、有与生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不少于60%; 5、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有必需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
| 许可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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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经主办单位或扶持单位审查同意; 3、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送达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到实地进行调查; 4、对符合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条件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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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发放表。 |
| 许可费用: |
不收费 |
| 许可期限: |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 监督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5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