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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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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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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 许可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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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许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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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14、15条。 |
| 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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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当地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达到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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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筹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由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1)申办报告; (2)申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4)筹建方案。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由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筹设批准文件; (4)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5)培训机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培训机构的章程; (7)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财会人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8)有关管理制度。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由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1)同申请筹办民办培训机构需要的(1)、(2)、(3)项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要的(4)、(5)、(6)、(7)、(8)项申办材料。 |
| 许可费用: |
不收费 |
| 许可期限: |
3个月 |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 监督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50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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