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许可对象:外籍医师,港,奥,台医师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3〕44号规定医师注册费25元/人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2)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证书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决定制作《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发放《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按标准收取注册费,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电话:0731—4114764 提交材料: 1,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申请书;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需公证);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需公证); 4,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协议书必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和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