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审核)
行政审批项目编号:CXCKJ003—2003 (长沙行审科技C类科技003号—2003年)
审批依据:(1995年1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号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审批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申报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计划任务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等标准;
6、查新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效益分析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9、准确的完成单位或主要单位完成人员的排序;
10、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1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湖南科技信息网”上下载);
1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湖南科技信息网”上下载)初稿。
(二)标准:
申请鉴定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没有知识产权争议,申请鉴定的成果技术含量高,具有创新性。
(三)岗位责任人: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电话:0731—8666164
(四)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资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转入初审程序;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需补充有关资料的,当场开出《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初审(形式审查):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同意
2、标准: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
(2)申请表和鉴定证书起草是否正确;
(3)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问题。
3、岗位责任人: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4、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受理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填写签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后,聘请专家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并退回受理人员。
5、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复核(技术审查):
1、条件:已经初审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断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
3、岗位责任人:聘请专家
4、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专家提出可以鉴定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专家提出不组织鉴定意见,停止组织鉴定,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
5、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
1、初审和复核认定是可以进行鉴定的,如果是申请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如果是市级鉴定,确定鉴定形式及鉴定时间;
2、初审和复核认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说明不同意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审核环节。
(三)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签批,同意的,报省科技厅组织鉴定,不同意的,将资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标准:
1、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市科技局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
2、《鉴定证书》由市科技局或省科技厅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3、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50份;
4、《鉴定证书》先送市科技局审核无误后,由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在“主持鉴定单位”栏签署意见后,加盖“长沙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专用章”,由市科技局组织的成果鉴定由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再在“组织鉴定单位”栏签署意见后,加盖“长沙市科技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后,《鉴定证书》生效。由省科技厅委托市科技局主持的成果鉴定,再送省科技厅审核。
(二)责任人:分管领导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颁证标准审查颁证,同意的报省科技厅或组织市级鉴定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将有关资料退回申办人。
(四)时限:7个工作日
五、审批监督:
(一)监督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
(二)监督电话:0731—41421270731—8666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