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03 00:00:00来源:市住房保障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负责局机关会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对外联络、信访、保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管理。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外事和职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和工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监督处
负责编制城乡基本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草案;拟订城乡基本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涉法诉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责任;负责实施城乡基本住房保障监督检查;负责基本住房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稽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工作中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牵头查处基本住房保障审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处
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预决算、收支核算报表;负责基本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管;负责基本住房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资金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五)棚户区改造管理处
承担牵头组织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负责拟订安居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投融资服务和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验收工作;承担指导区、县(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责任;承担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规划项目处
负责编制城乡基本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及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申报、审批、规划、建设等工作的协调服务;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申报的相关工作。
(七)登记管理处
负责拟订和执行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批、准入和退出的相关认证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承担指导监管住房保障政务窗口审批服务工作。
(八)房改指导处
牵头拟订房改规划、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出售、调租和职工住房补贴等相关工作;承担军人配偶(异地调动)和城区“半边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查出证责任,指导区、县(市)相关业务建设;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管理和选配、租售、收回、回购、转让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分配、调整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工作;承担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责任。
(十)信息档案处
负责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系统的科技工作;负责住房保障综合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基本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资料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城镇和农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负责拟订全市城乡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以及基本住房保障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的制度。
(二)负责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执行、计划下达和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城乡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负责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选配、收回、回购、租售、转让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以及其他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基本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监管和使用;承担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和储备责任;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检查工作。
(四)指导、管理城乡基本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分支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五)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六)负责城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七)负责考核、监督、管理全市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八)指导区、县(市)基本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负责承担市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5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局机关。收入为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支出包括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大楼运行等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