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程序
审批事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审批对象:成立全市性宗教团体或全市性宗教团体换届拟推选为该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 审批依据: 一、《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爱国爱教,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宗教知识,在其所属宗教的全市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如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四、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拟推选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简历或基本情况; 二、拟推荐安排的理由和意见; 三、身份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室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非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对被推荐对象谈话考察; (3)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非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给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程序
审批事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审批对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审批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宗教涉外工作的若干规定》(湘宗发[1998]15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一、国(境)外宗教组织或人士向本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捐赠财物不得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得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二、本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成立以国(境)外宗教组织名称或宗教人士姓名(含法名、道号、经名、圣名)命名成立各种基金会、学会等组织;不得以国(境)外宗教组织名称或宗教人士姓名(含法名、道号、经名、圣名)命名建立学校或更改现有学校名,不得以这些名义向国外进行募捐活动; 三、一次性接受2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下的捐赠。 申请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捐赠的书面报告; 二、捐赠方的背景资料及函件等; 三、接受捐赠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签署的意见。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室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非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非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给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程序
审批事项:颁发清真标志牌审批 审批对象: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依据: 一、《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二、《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一、清真“三食”企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是少数民族人员; 三、经过了工商登记。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三、从业人员总数及回、维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维等少数民族人员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复印件; 五、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非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非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给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