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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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执法职权分解

  


 

办公室:
1、负责机关文秘、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事务、车辆调度、安全保卫、接待、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2、大型会议的组织;
3、组织对全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
4、编制工作简报、内部资料和报送政务信息;
5、起草机关综合性文稿;
6、负责机关和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老干工作;
7、协助局综合行政执法;
8、民族、宗教工作对外宣传及涉外报道的审核。

民族处
1、伊斯兰教设立清真寺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2、伊斯兰教或清真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及举办培训班的审批;
3、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建、改建、扩建的审批;
4、伊斯兰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5、在清真寺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6、伊斯兰教团体和个人应邀出访审核;
7、伊斯兰教出版、编印、转录合法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宣传品以及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赠送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
宣传品审核;
8、向国外派遣伊斯兰教留学生审核;
9、伊斯兰教个人自费出国学习宗教审核;
10、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款或来长参加伊斯兰教活动、进行宗教交流审批;
11、伊斯兰教方面的非法、违法活动的查处;
12、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13、颁发清真标志牌审批;
14、少数民族成份鉴别、证明、更改;
15、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方面的有关问题。

宗教处
1、在佛、道、天、基“四教”寺观教堂以外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2、佛、道、天、基“四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及举办培训班的审批;
3、佛、道、天、基“四教”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建、改建、扩建的审批;
4、佛、道、天、基“四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5、在佛、道、天、基“四教”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6、佛、道、天、基“四教”宗教团体和个人应邀出访审核;
7、佛、道、天、基“四教”出版、编印、转录合法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宣传品以及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赠送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宣传品审核;
8、向国外派遣佛、道、天、基“四教”留学生审核;
    9、佛、道、天、基“四教”个人自费出国学习宗教审核;
10、佛、道、天、基“四教”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款或来长参加“四教”宗教活动,进行“四教”宗教交流审批;
   11、佛、道、天、基“四教”方面的非法、违法活动及乱建寺观教堂、擅自建立露天宗教造像的查处;
   1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收宗教性捐献的查处。

法规处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发证;
2、宗教教职人员登记备案;
3、对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
5、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6、成立宗教团体及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
7、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
8、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予以监督检查。

纪检组(监察室)
1、综合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的查处;
3、有关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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