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六条 2、《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 3、《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
序 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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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
国务院批准 国家民委发布 |
1993.8.29 1993.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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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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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4.1.31 |
| |
3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0.25 |
| 法 |
4 |
印刷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 |
5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 规 |
6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2005.3.1 |
地方 性法 规 |
7 |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
省人大 常委会 |
2001.1.1 |
部 门 规 章 |
8 |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国家宗教局 |
1991.5.5 |
部 门 规 章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国家宗教局 |
2000.8.11 |
部 门 规 章 |
10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国家宗教局 |
2005.4.2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八项)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七条 4、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举办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5、设立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十四条 6、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7、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8、改(扩、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二十项) 1、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2、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 (2)撤换直接责任人 (3)撤消登记 (4)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3、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 (2)限期拆除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4、印刷、涉及宗教内容的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及编辑、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有《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内容的 处罚种类:(1)警告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3)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 (5)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6、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干扰正常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7、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8、利用宗教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处罚种类:(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9、在大型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罚种类:(1)撤消其寺观教堂的登记 (2)撤消其宗教团体的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 0、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 (2)撤消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3)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1、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处罚种类:(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违法建筑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1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 行政处罚:(1)予以劝阻 (2)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 定》第九条 1 3、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等)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 行政处罚:(1)扣留 (2)没收违法携带的宗教用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 定》第六条 1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 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1 5、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1 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1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1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撤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9、违反国家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施工 (2)限期拆除 (3)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20、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撤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