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批
办理对象:取得国务院港澳办内派人员资格的企业
办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60号《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
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79项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每个环节5个工作日,共3个环节1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首次派出常驻人员的单位应提供: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赴港、澳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派驻企业的名称、申请常驻或延期的理由和工作期限等,同时注明经办人或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常驻人员工作总结一式四份;
3、《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原件一式四份(省委组织部领取);
4、在港公司邀请函一式四份;
5、《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表一式四份(仅限于香港);
6、特区政府入境处428b表或936表原件一式四份(仅限于香港);
7、参加国务院港澳办举办常驻人员学习班并取得资格证书。
申请常驻人员续派工作期限的单位应提供:
1、提供首次派出常驻人员所需材料;
2、工作总结;
3、单位对常驻人员在职工作表现的鉴定;
申请常驻人员延长工作期限的单位提供申请单位报告即可。(只对报批手续尚未批下来单位)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外事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07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受理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分别报负责人和厅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政务公开大厅。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外事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076。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厅长审定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省港澳办;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审核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 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外事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意见,对符合标准的,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人员即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时限:即时。
五、责任追究:
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商务厅监察室。电话:(0731)2287167、2287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