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二、许可内容:准予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
三、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条件:
(一)常驻机构监管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超过4年方可申请;
(二)常驻人员任期届满后方可申请。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需办理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应内原申请进口车辆的单位或个人(行驶证上的车主)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如有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原车主签名的委托书。
1、解除车辆监管的书面申请报告(公用车需有在海关备案的常驻机构盖章,私人自用车需有常驻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人员本人签名);
2、免税进口车辆的原始资料:原申办机动车辆进口的《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或《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副本申请人留存联)、《进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3、常驻机构工商登记证或常驻人员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核正本,交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核正本,交复印件);
5、机动车车主身份证明(核正本,交复印件);
6、《税款缴款书》(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机动车辆经海关批准补缴税款的需提交);
7、海关需要的与申办手续有关的其他单证(如委托书、法院判决书等)。
对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交通工具,如自人民法院判决或国家法定仲裁机构仲裁之日起已超过海关监管期限,海关可凭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国家法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六、办理程序:
1、申清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到长沙海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清,并提供能够证明其效力的材料。
2、长沙海关接到申请材料后,确定上述材料齐备、合法、有效后,填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长沙海关接到申请材料后,确定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或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填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确定上述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填发《海关行政许可申清不予受理决定书》。
4、经海关审批后,对不准予的,向申请人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经海关审批后,对准予的,申请人到长沙海关领取签章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七、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受理部门:长沙海关现场业务处综合科
十、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火焰村一片海关大楼三楼347办公室
十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7月1日至9月30日) 下午15:00至18:00
(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下午14:30至17:30
十二、联系电话:0731-47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