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
登记
二、许可内容:准予从事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公路运输的活动
三、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条件:
1、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
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2、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
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
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情况,
需要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4、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
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5、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
学品准运证》复印件;
5、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度,4*3寸;能清楚显
示车辆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3、4项
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到主管海关办公场所提
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效力的材料。
2、主管海关接到申请材料后,确定上述材料齐备、合法、有效后,
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情况核实无误后,填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决定书》。
3、主管海关接到申请材料后,确定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
围、或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填发《海关行政许
可申请告知书》;确定上述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填发《海关行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经主管海关审批和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验车后,同意企业注册
的,申请人到主管海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
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本》;对不同意登记注册的,制发《海关不子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
物载货登记本》(14.5元/本)
九、受理部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受理部门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
长沙海关现场
业务处 |
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
678号长沙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
0731—4781128 |
|
衡阳海关监管科 |
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长丰大道35号
衡阳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
0734—8117621 |
|
岳阳海关监管科 |
湖南省岳阳市南湖
大道286号岳阳海关
大楼报关大厅 |
0730—8841900
—3125 |
|
常德海关综合业
务科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大道
北段25号常德海关大楼
报关大厅 |
0736—7709000
—3509 |
|
株洲海关监管科 |
湖南省株洲市天台路9号
株洲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
0733—8831185 |
|
韶山海关监管科 |
湖南省湘潭市芙蓉路口
韶山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
0732—8558678
—3767 |
十、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 至12:00
(7月1日至9月30日) 下午15:00至18:00
(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下午14:30至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