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731/-318594 所属题材:机关业务相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0-07-19
机关业务相关规范性文件所属机构:市法制办 主题词: 生效日期:2010-08-19
文号:长劳社发[2010]21号 统一登记号:CSCR-2010-13001 失效日期:2015-08-19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CSCR-2010-13001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长劳社发[2010]2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答复》(湘人社函[2010]55号)要求,决定市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具体如下:

     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0.5%,即:由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失业保险费缴纳方式不变。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县(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和承受能力自行决定,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执行。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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