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南湖片北部零星土地
金外滩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范围内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9〕18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共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天心区坡子街与湘江中路相交处东南角、涉及小西门泵站和人民西路与湘江中路相交东北角的长沙市双凤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0.6461公顷。具体位置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81216022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