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我国将全面进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天然尺度。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开发人才资源必须从儿童抓起。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根据长沙市“十五”计划和国务院、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的要求,特制定《2001——2010年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一、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社会发展,促进妇女的全面进步。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提高受教育的程度和比例;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分享社会资源的程度和生活质量,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优化儿童成长的环境,使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二、主要任务
1、妇女与经济
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提高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2、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2010年达到45%左右。市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中继续保持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仍应坚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全市要有1——2名女县市区长或女县市区委书记;乡(镇、场)、街道党镇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各县(市)至少要有3——5名女乡镇长或女乡镇党委书记,街道担任正职的女干部人数要有所增加;市、县、科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比例到2005年分别达到13%、15%、20%,2010年分别达到15%、20%、25%;2005年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要有65%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2010年要有75%以上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的比例到2005年要达到10%以上,2010年要达到15%以上。女性较集中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其他女职工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数量要适当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的比例;市、县、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分别不少于15%、20%、25%;到2010年发展党员总数中女党员所占比例要在目前基础上增加2——3个百分点。各级女人大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3、妇女儿童与教育
提高妇女素质,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提高妇女儿童科技意识和科技素质,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女性科技型企业家群体。加强对农村妇女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妇女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率;重视特殊教育,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贫困妇女和儿童受教育水平。巩固“两基”成果,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确保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和全面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新文盲的产生。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重视女童教育,初中阶段女生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8%;高中阶段女生入学率达到95%以上,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达到30%左右。
4、妇女儿童与健康
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利,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10年,儿童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7‰以下。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市控制在30/10万以内(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新法接生率达9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70%。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05年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80%,到2010年农村达到85%以上。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地方病、碘缺乏病的发生;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2005年控制在1‰以下、2010年控制在0.8‰以下。继续保持儿童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以乡(街)为单位达到95%以上,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5、妇女儿童与法律
贯彻落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保障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禁止虐待、溺弃女童和病残儿童,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发案率;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提高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普及率;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减少重新犯罪率;为妇女、儿童提供司法帮助。
6、妇女儿童与社会环境
改善妇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尊重妇女,爱护儿童,使妇女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净化文化环境,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提高妇女儿童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妇女儿童创造适宜的居住和成长环境;提高妇女儿童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应达到 80%以上;在2005年内,市区所辖农村人口引用水普及率达85%,无害化户厕及粪便无害化处理达70%,到2010年实现自来水管网络化、户厕粪便处理无害化。增加妇女儿童的自我支配时间,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发展社区妇女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加强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建设;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妇女儿童活动场所;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妇女儿童。
三、策略与措施
1、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促进男女平等,实现妇女发展的宏观总量平衡。
2、进一步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3、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4、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的权利。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妇女就业提供政策扶植,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发展社会和家庭服务行业,鼓励妇女进行广泛的职业选择;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植力度。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5、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将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议程,扩大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民主参与的进程;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机制,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通过有效途径,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妇女参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树立终身教育意识,逐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把妇女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普及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7、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重点解决农村、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8、改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条件。加大对妇幼卫生保健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对特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母婴保健执法以及妇幼卫生监测等;完善农村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推行农村住院分娩,取消家庭接生;加强产科建设,改善住院分娩条件;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搞好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重视普及儿童心理卫生知识;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广大妇女儿童需要。
9、有效预防并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群众纳入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依法查禁卖淫嫖娼,严厉打击处理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坚决惩治引诱、教唆、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行为;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切实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杜绝使用童工;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建立少年法庭,完善妇女、儿童的法律保障网络和司法维权网络,保证所有妇女、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
10、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儿童、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的良好风尚,优化妇女儿童的发展环境。鼓励妇女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新女性,引导儿童做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发展公益事业,改善设施,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强化环境综合治理,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为妇女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提高妇女儿童的环保意识,引导妇女儿童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公共设施和生产的管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儿童造成的危害;加强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妇女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活动,为妇女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四、组织与实施
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长沙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根据实施规划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重点扶持贫困妇女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五、监测与评估
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健全规划监测评估机构,设监测评估办公室,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