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
管理移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3日
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长政办发﹝2024﹞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沙市市区范围内由市、区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及社会单位根据政府要求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单位严格按照“依法依规、责权明晰、及时高效”的原则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应及时进行移交,维护管理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接管。
第四条 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并监督管理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市级核发施工许可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质保期内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并指导区县(市)住建部门对区县(市)核发施工许可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质保期内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协调并监督管理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移交工作。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排水事务中心)负责协助开展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移交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长沙市城市维护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市维护质监中心)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过程中的双向告知、移交审核、质保责任监管、资料收集等日常事务;负责移交标准的起草;负责建设和管理移交系统。
(四)芙蓉、天心、开福、雨花、望城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落实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的工作要求。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湘江新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接受市城管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五)维护管理单位(市城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市城市照明事务中心、市桥隧事务中心、市排水事务中心、市排水设施管理公司、区市政维护中心、区园林维护中心、区环卫维护中心)负责做好现场查勘、整改复核、移交设施量核定等工作,及时接收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做好日常管养工作(附件2)。
(六)建设单位负责按要求做好移交前建管衔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移交,并按要求组织相关单位限期完成问题整改及移交手续办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质保责任。
第二章 移交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维护管理单位应在移交前做好建管衔接。
(一)双向告知: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提交《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告知书》(附件3)。市城管局根据项目实施内容确定维护管理单位,并组织各维护管理单位明确移交接管要求,向建设单位反馈《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接管要求告知书》(附件4)。
(二)过程对接: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技术交底阶段应通知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组织收集相关维护管理单位意见。维护管理单位应按期限提交书面意见,所提意见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符合长沙实际。建设单位应及时出具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在项目预验收阶段应充分听取维护管理单位意见,进行问题整改和资料完善,确保市政设施满足安全养护和运营所需条件。市城管局统一组织相关维护管理单位查勘现场。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对照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施工图设计,结合接管要求反馈意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一次性提出问题整改清单,明确整改内容、具体位置及标准要求等(附件5)。
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在可能影响后期维护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施工等关键环节应征求相关维护管理单位意见。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维护管理单位按程序做好移交对接。
(一)移交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管局提交移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附件6)。市城市维护质监中心组织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二)手续办理:项目达到移交条件,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建设、施工、维护管理单位召开移交会议,形成移交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按照移交资料清单(附件8)要求向维护管理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并完成《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表》(附件7)签章。移交手续应在移交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竣工验收合格超过1年后申请移交的项目,由市城市维护质监中心组织维护管理单位全面检查,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按程序组织移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申请移交。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应整体申请移交。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可采取甩项、分项、容缺等形式移交。
(一)甩项移交:项目因征拆等原因无法按设计完工的,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甩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向市城管局申请甩项移交。
(二)分项移交:项目未全部完工,但因特殊情况须及时投入运营使用的,在满足使用功能、不存在安全隐患前提下,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向市城管局申请分项移交。
(三)容缺移交: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因历史原因未移交但投入运营多年的,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质量评估,评估合格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向市城管局申请容缺移交。市城管局组织维护管理单位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原设计批复要求以及不能满足维护管理需要的问题列出清单,建设单位明确问题整改期限并出具承诺,按照“先接管后整改”方式移交,维护管理单位先行接管并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问题整改和移交手续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是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一般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问题应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复核。
维护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复核,在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维护管理单位应跟踪问题整改进度,发现建设单位整改不力或未限期整改到位的,书面函告建设单位,同步抄送市城管局。市城管局核实情况后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行容缺移交的项目,问题整改期间,工程质量问题依法由建设单位负责。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的问题依法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已完成移交手续的项目,质保期内,维护管理单位如发现质量缺陷问题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及时对质量缺陷问题进行整改。项目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市容市貌时,维护管理单位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应急抢险工程有关规定先行实施抢修,相关情况同步抄送市城管局,所需费用由维护管理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据实支付。
项目质保期届满前,市城市维护质监中心组织维护管理单位填写《项目质保责任履行情况表》(附件9)并通报至建设单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每年6月底可增补一次。市城管局建立移交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流程要求开展问题整改和移交接管的,由市城管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督查督办。逾期拒不落实的,通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辖区政府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移交项目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同步组织资产账务移交,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入账。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移交资产的构建成本分级分类,并在资产管理系统建立资产信息卡,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将资产信息卡转移至维护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经费由市、区财政按财
政体制及项目具体情况据实保障。维护管理单位根据移交核定的设施量,按照规定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维护经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时,应同步做好电子档案数据的移交。移交后相关数据发生变化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更新数据。
第十六条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流程图(见附件)
2.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工作责任划分表
3.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告知书
4.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接管要求告知书
5.问题整改明细表
6.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申请表
7.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表
8.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资料清单
9.项目质保责任履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