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和个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颁布实施。现就缴纳车船税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2007年8月1日起,各地税征收机关开始受理2007年度车船税申报缴纳工作。
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法定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从2007年8月1日起,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四、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注册登记地地税机关。对于按规定应当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未税车辆,可在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凡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办理“交强险”未缴纳车船税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缴清2007年度车船税的,暂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七、根据《实施办法》,下列车船经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二)在县城以下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营运的客运车船;
(三)在通航水域两岸之间固定往返载客的机动渡船。
八、凡不按时申报缴纳车船税或在购买“交强险”时拒不缴纳车船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的罚款。
九、机动车车船税的减免、报废、报失、退税等手续,市区车辆集中在岳麓区地税局办理,其他县(市)车辆在车辆注册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
单位:元
|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备 注 |
|
载客汽车 |
小型(9座以下) |
每辆 |
360 |
月税额30元 |
|
中型(10-19座) |
每辆 |
420 |
月税额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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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20座以上) |
每辆 |
480 |
月税额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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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
每辆 |
240 |
月税额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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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84 |
月税额每吨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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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60 |
月税额每吨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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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48 |
月税额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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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
小于或等于2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每吨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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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吨至2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每吨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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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吨至10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每吨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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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吨及其以上 |
按净吨位每吨 |
每吨6元 |
注:
1、三轮汽车是指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2、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各类专业用途车辆参照载货汽车计税标准,按照自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