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许可对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94号)第17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第4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0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18条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条件:1、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通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2、其他一般建设工程应根据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的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等有关资料,确定场地地震地质情况和场地类别。
3、填写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申报表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业主、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场址、占地面积、建 筑总面积、主体建筑最大高度、设计使用年限、基建投资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1:500工程项目选址平面图1份;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份;
3、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必须提交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外省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979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震害防御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的,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国家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标准的,审定抗震设防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及理由,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核发意见书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震害防御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承办人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地震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地震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827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