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第14条、第15条
2、《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0号)第7条、第12条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32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11条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用途及主要的机械、电子设备等)1份。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979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震害防御处、法规处、地震监测研究室、地震前兆监测研究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现场实地踏勘、测试项目距地震台站的最小距离是否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
2、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局长。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会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以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签署呈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移交震害防御处工作人员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予以许可意见书。
2、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地震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地震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827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