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之一:
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第十七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八条;
4、《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许可条件:
1、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通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审;
2、一般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确定场地地震地质情况和场地类别;
3、填写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申报表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业主、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场址、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主体建筑最大高度、设计使用年限、基建投资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1:500工程项目选址平面图1份;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份;
3、拟建工程项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4、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必须提交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5、外省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许可费用:
1、审批不收费
2、抗震设防确认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湘价费[2001]147号、湘财综[2003]49号、湘价费[2005]86号。
许可期限:三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 审查(震害防御处)— 决定
㈡ 省外单位来湘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资质验证)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2、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复印件)。
许可费用:审批不收费
许可期限:1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 审查备案(震害防御处)— 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地震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地震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82779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许可项目之二: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用途及主要的机械、电子设备等)1份;
许可费用:审批不收费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 审查(震害防御处)— 决定(局领导)— 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地震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地震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82779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