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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暨整顿税风税纪的若干规定

200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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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国税发[2003]42号)精神,努力把我省国税系统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坚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上级领导到下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时原则上不陪餐,确需当地党政领导陪餐的要经被陪领导批准;下级单位人员到上级机关办事一律吃工作餐;上、下级单位人员以及同级之间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接待外来客人原则上吃工作餐,确需特殊招待的要实行对口陪餐,尽量减少陪餐人员,一般应以2人左右为宜;要按标准接待,实行归口管理,违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国税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严禁索取、赠送或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贵重礼品,违者,视情给予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三、严禁基建(装修)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包括印刷业务)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搞“暗箱操作”;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基建(装修)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品采购,违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纪律处分。

四、凡要求着装上岗的国税人员,必须身着统一的税务制服上岗,违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待岗处理。

五、严禁国税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经局领导批准陪外来客人除外),违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待岗处理。

六、严禁国税人员参与赌博,特别要严禁国税人员在工作时间赌博,在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赌博,在上下级之间或与纳税人及工作上有利害关系的人赌博,违者,视情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七、严禁国税人员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徇私舞弊,收人情税、关系税,违者,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八、严禁国税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国税人员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压价购买商品;严禁国税人员向纳税人索要好处或报销费用,违者,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九、严禁国税人员以各种名义向纳税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在职国税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违者,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十、严禁在职国税人员经商办企业,包括参与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经营项目或集资入股分红;严禁国税人员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强行推销商品,违者,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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