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发票领购资格审批
许可对象:企业单位及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16条;
许可条件: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护照以及能证明其身份的其它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窗口受理人员
受理电话: 芙蓉区局 0731—2191149 长沙县局 0731—4010934
天心区局 0731—5141660 望城县局 0731—8077758
岳麓区局 0731—8629010 浏阳市局 0731—3683814
开福区局 0731—4372565 宁乡县局 0731—7845796
雨花区局 0731—5668365 直属分局 0731—4185525
高新区局 0731—899221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向主管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受理人员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管理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如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如需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节办理。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主管发票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综合业务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结果在窗口和网站公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由县(市、区)国税局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
监督投诉电话: 芙蓉区局 0731—2180876 天心区局 0731—5131263
岳麓区局 0731—8629001 开福区局 0731—4370742
雨花区局 0731—5668418 高新区局 0731—8992288
直属分局 0731—418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