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许可对象:企业单位及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23条
许可条件: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
3、月均货物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在5万元以下。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附后
许可数量:见窗口公示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窗口受理人员
受理电话: 芙蓉区局 0731—2191149 长沙县局 0731—4010934
天心区局 0731—5141660 望城县局 0731—8077758
岳麓区局 0731—8629010 浏阳市局 0731—3683814
开福区局 0731—4372565 宁乡县局 0731—7845796
雨花区局 0731—5668365 直属分局 0731—4185525
高新区局 0731—899221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向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受理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管理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如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如需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节办理。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主管发票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综合业务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结果在窗口和网站公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由县(市、区)国税局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
监督投诉电话:芙蓉区局 0731—2180876 长沙县局 0731—4010934
天心区局 0731—5131263 望城县局 0731—8077758
岳麓区局 0731—8629001 浏阳市局 0731—3683814
开福区局 0731—4370742 宁乡县局 0731—7845796
雨花区局 0731—5668418 直属分局 0731—4185507
高新区局 0731—8992288
附:
(1)已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2)已办营业执照但未办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3)未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