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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气发〔2007〕8号

2008-05-2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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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气象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湘政办明电[2006125号、长政办函[2006142号),中国气象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气象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分别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99号、湘气办发[2006]21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谭仲池市长、刘晓明副市长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坚持把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相应的协作与配合机制,制定和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切实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对于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场所和应当定期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要按照安装到位、定期检测到位、及时整改到位的“三到位”规定,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而改善防雷安全条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石化、通信、金融、教育、证券、交通、电力等行业(部门)以及烟花爆竹等危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四、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防雷安全宣传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广泛开展防雷管理法规和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意识,提高群众的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和影响。落实雷电灾害调查与报告制度,气象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鉴定雷电灾害并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积极配合调查、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不得隐瞒不报或不配合调查。

五、强化监管执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防雷安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形式,按照《气象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和落实雷电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防雷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防雷申报咨询服务电话:4121915

防雷安全监督与雷电灾情报告电话:8169002 5502867

 

 

 

 

长沙市气象局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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